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散体物料、渣土(货物)运输管理,维护城区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,持续改善城区空气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县城区散体物料、渣土(货物)运输车辆“十不准”通告如下:
1.不准无准运手续运输;
2.不准不覆盖不密闭运输;
3.不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;
4.不准车轮、车厢带泥行驶;
5.不准沿途泄露、遗撒;
6.不准在非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;
7.不准随意停放车辆;
8.不准违反法律法规超速和疲劳驾驶;
9.不准不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;
10.不准关闭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。
特此通告。
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
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
长阳土家自治县交通运输局
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
2023年11月9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