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有效规范我县城区停车秩序,营造安全、有序、畅通 的道路交通环境,确保广大市民群众平安出行。根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现 就县城区机动车停放“十不准”通告如下:
一、不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内停放车辆。
二、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。
三、不准占用公交站点、出租车位停放车辆。
四、不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(盲道)上停放车辆。
五、不准在人行横道、斑马线停放车辆。
六、不准在公共通道出入口停放车辆。
七、不准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区域安装地锁、限车墩。
八、不准未经批准设置道闸、自动伸缩门。
九、不准擅自拆除隔离护栏开辟车辆、行人通道。
十、不准不按规定的停车方向停放车辆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。
特此通告
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
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
2023年10月31日
